近几年,极端天气越来越多,社会大众对于巨灾保险的需求也在上升。“十四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提高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发展巨灾保险。
3月2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印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保障范围 进一步完善巨灾保险制度的通知》(以下称《通知》)。
《通知》首先扩展巨灾保险责任,将以城乡居民住宅及室内附属设施为保障对象,保险责任由现有的破坏性地震,扩展增加台风、洪水、暴雨、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
其中,台风(风力达到12级及以上的热带气旋)及其引起的风暴潮等次生灾害,洪水(省级启动防汛Ⅳ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山洪暴发、江河泛滥、城市内涝、潮水上岸或倒灌),暴雨(24小时降水量为50毫米以上的强降雨),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
财政部表示,扩展巨灾保险的运行机制、损失分层和运行保障,按照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统一管理和运行。扩展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的计提、管理、使用等事项,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通知》还提升了基本保险金额,地震巨灾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由城镇居民住宅每户5万元、农村居民住宅每户2万元,提升至城镇居民住宅每户10万元、农村居民住宅每户4万元。每户可参考房屋市场价值,根据需要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每项保险的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每户100万元。100万元以上部分可由保险公司提供商业保险补充。
在支持商业巨灾保险发展方面,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更名为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共同体。对于保障内容之外的风险责任和保障对象,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共同体经成员大会同意,可以提供商业保险补充,充分满足各地区差异化风险保障需求。
保险业是转移巨灾风险、补偿灾害的有效手段。从行业已有经验看,成熟的巨灾保险制度需要通过妥善的再保险安排来有效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稳定经营成果,使巨灾风险变得可保、敢保。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表示,将持续跟踪《通知》执行情况,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保障民生的基本原则,鼓励保险公司提供保障更加全面的多灾因巨灾保险服务。